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2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陀敏婷,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444877137A。
法定代表人:**。
***诉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32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支行账号4300********内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现***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支行账号4300********内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