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3130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内容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20,000元,二被执行人已分别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缴纳完毕(执行费8600元、诉讼费9,057.5元)。
本案已于2023年9月7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