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亮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乌丹镇泰安保温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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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民终2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天王商务综合楼1号1-1-1-1809号。法定代表人:包春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丽景家属楼24栋3单元1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乌丹镇泰安保温材料厂,住所地赤峰市翁***乌丹镇全宁路北段原丹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者:王军,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翁***乌丹镇山嘴子村三家。原审被告:***,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上诉人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乌丹镇泰安保温材料厂、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姚美竹审判员黄树华审判员郭光宇二0一八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刘威书记员李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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