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亮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3民初3847号
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天王商务楼**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OMW99620。
法定代表人:包某,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红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翔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