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3民初3846号
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天王商务综合楼1号1-1-1-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MW99620。
法定代表人:包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
被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云川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