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亮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亮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02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春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
本院在执行赤峰亮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景  宏
审判员 赵  瑞  新
审判员 张  春  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