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某、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05民初15430号 原告:李某,男,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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