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02民初576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新天地木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冯家楼东阳技校边。
经营者:***,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南路9号1、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9306958K。
法定代表人:谭树均。
原告东阳市吴宁新天地木工艺厂与被告肇庆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东阳市吴宁新天地木工艺厂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东阳市吴宁新天地木工艺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新天地木工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3.5元,由原告原告东阳市**新天地木工艺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何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覃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