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069号
移送部门:本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肇庆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9号首层1、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9306958K。
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主动移送的被执行人肇庆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受理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7)粤12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支付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主动移送执行。现因上述案件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另案【案号:(2019)粤1202执98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包括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故本院民事审判庭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202执10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卫平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