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3115号
申请执行人:***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GT5Y5M。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同德广场269写字楼第15楼15-3号。
法定代表人:郭子辉。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11民初14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少,我院已将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但本案标的太小,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处置房屋,以及依法到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