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58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与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4158号
原告: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龙潭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剑。
原告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