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22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22号
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龙潭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7元,由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