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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52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北路(星火村**)。 负责人:周才喜。 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房分公司、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交诉讼费用,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