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52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北路(星火村**)。
负责人:周才喜。
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房分公司、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交诉讼费用,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