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3042号之一
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荣,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龙潭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鑫杰铸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3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733元,由原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