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247号
原告: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F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明臻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