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2民初3396号之一
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东环水利局砂石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沛县,
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3元,由原告徐州中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