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448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5HY1M。 法定代表人:**,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合川劳人仲案字[2020]第925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1月19日向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2月4日将该案移送我院,我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5746元,以上费用共计1257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渝沙劳人仲案字[2020]第925号仲裁裁决,已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渝0106民初2080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20]第925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该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由于被告重庆双高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21)渝0106民初2080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本案终结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1)渝0106民初4487号案并入(2021)渝0106民初2080号案审理; 二、终结(2021)渝0106民初4487号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刘 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唐 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