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8724号
原告: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6层c区。
法定代表人:于洪文,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泓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丽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
原告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丽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