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4789号
原告: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C座12B层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86827Y。
法定代表人:于洪文。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996J。
法定代表人:吕建祥。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丰县路27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7598607B。
负责人:史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7元,减半收取73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