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丽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8724号之二
原告: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6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86827Y。
法定代表人:于洪文,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泓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丽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7183774J。
法定代表人:杜琳。
原告青岛世纪黄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丽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鲁0202民初8724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现原告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青岛万丽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