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汇通中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汇通中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6276号
原告:武汉市汇通中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蔡路6号香江家园A栋2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曹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龙,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以东、创业街以北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幢16层1601、1602、1603号。
法定代表人:沈福喜,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汇通中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市汇通中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汇通中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汇通中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汉市汇通中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魏永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柯海兵
书 记 员 涂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