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玉,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路,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生,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华,男,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朝,男,195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扬,男,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国,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芬,女,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龙飞,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默雪利,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军,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平,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198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军亮,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红丽,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锋,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孟良,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敏,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瑞朋,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建,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肖,女,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以上二十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九门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月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平,男,1953年9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欣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翠莲、刘琰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磊,男,1980年1月20日生,回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审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城内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信军良,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等二十四人、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刘付平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甘磊、原审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审判决将本案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应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等事实,依法认定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等二十四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0元、上诉人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0元、上诉人刘付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爱民
审判员 宋广道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