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欣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鑫明商务中心2305。

法定代表人:苗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8551141.2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