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欣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鑫明商务中心2305。
法定代表人:苗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840万元,本院于2020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诉讼时本院以(2019)冀01民初8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拍卖款,经查,本院冻结的拍卖款买受人并未缴纳。之后,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调查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约谈,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王海亮
审判员 申 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