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8169号
原告:***,男,1970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216364989。
法定代表人:王欣欣,女,1983年01月02日,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李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