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8民初76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海业建筑有限公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