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38号
申请人: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浩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优,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80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差额2750.61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的护理费1000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4月15日返岗上班,且于2021年4月30日主动离职,应视为主动放弃停工留薪期的权利以及劳动保障权益,申请人无须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482.71元。二、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3月1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事实终止,申请人无需再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元。综上,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8051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80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钜
审 判 员  袁国生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紫琦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