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555号
申请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浩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字[2021]59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殷涛
审 判 员 叶文建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甄新顺
书 记 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