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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2871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18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3786192X。 法定代表人吴浩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50731Y。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