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光奇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某某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申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8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奇岭公司拖欠**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针对用人单位故意、恶意拖欠工资、补偿金等的赔偿规定,但补偿金和赔偿金只能二选一,二者互为替代性质,故发生拖欠赔偿金事实情形时同样适用该条规定。劳动部门没有履行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程序义务,不影响用人单位应为事实拖欠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履行加付赔偿义务。司法裁决不应以行政决定作为依据。劳动部门无法确定具体数额并作出行政决定,应由法院确定具体数额、是否应补偿或赔偿并就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补偿、赔偿进行裁决。综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奇岭公司提交意见称,奇岭公司已按规定时间要求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奇岭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终止,奇岭公司没有再向**支付任何相关费用的义务。**要求奇岭公司加倍支付工资、加倍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本案中,**并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奇岭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的整改指令书及加付赔偿金的通知书,且奇岭公司已于2021年7月履行了仲裁裁决的付款义务,一审、二审法院据此对**要求奇岭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资的加倍赔偿金诉请不予支持,合理有据。**要求奇岭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一审、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未能提交证据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