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30号
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与北辰大道交口西南角嶺域时代大厦A幢12层1室。
法定代表人:文德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朝庄、喻敏凤,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35号(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即460元由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 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