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民申1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
法定代表人:杨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鹏、周芝,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iv>
法定代表人:杨金华
一审第三人:朱伦浒,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再审申请人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朱伦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提交撤诉申请,以云南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及朱伦浒已经解决其正当要求为由,申请撤回其向本院递交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会全
审判员 杨玉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