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4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天建筑设计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天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104执1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