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0614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香堤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宗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