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815号之二
原告:芜湖和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北京东路(快速通道新庄段)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C2TU8X。
法定代表人:李荣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告:谷必全,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荆西社区办公楼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2WLGE4X3。
负责人:彭芬。
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香堤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927891。
法定代表人:宗萍。
原告芜湖和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谷必全、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芜湖和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芜湖和天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和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16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686元,由原告芜湖和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江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侯 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