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033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娇蕾,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香堤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宗萍。
原告***诉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法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3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辉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绯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