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033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娇蕾,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香堤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宗萍。
原告***诉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法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3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辉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绯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