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乡县三一新型墙体建材厂、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105执保2031号
申请人宁乡县三一新型墙体建材厂与被申请人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2022)湘0105民初1437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实施,本院在保全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保全情况详见本院(2022)湘0105执保2031号执保案卷。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