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香堤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财产保全费1133.68元,合计251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