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香堤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财产保全费1133.68元,合计251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