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钰柱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524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211室。公民身份号码91640100MA××××××××。
法定代表人:蒋雪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