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524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211室。公民身份号码91640100MA××××××××。
法定代表人:蒋雪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