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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090号
宁夏煜鑫盛丰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煜鑫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58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柱建钰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夏支行XXXX;解除担保人李治国名下银川市金凤区某室产权的冻结。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58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