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982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MM849。
法定代表人:蒋雪营,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