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982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MM849。
法定代表人:蒋雪营,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