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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某某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666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MM849。
法定代表人:蒋雪营,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