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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925号
宁夏煜鑫盛丰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煜鑫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煜鑫盛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夏支行的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一年。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煜鑫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