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247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煜,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MM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