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247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煜,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MM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