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执1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A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叶钊晖,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钊锦,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镇,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汇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12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1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18549元,实际控制0元。于2018年6月5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8年7月20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8年7月24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宏镇,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5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宏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4727.2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24727.2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杨正权
审 判 员 姚 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亦雯
书 记 员 王榕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