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A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新世界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23号神汉商业广场80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新世界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3,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静
书记员游洁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