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31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湖南省张家界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审被告:**,男,住湖南省龙山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3130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5日提交书面申请,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6元,减半收取47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振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水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