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泰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2执异1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A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叶钊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晓宁,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第九层A区。
法定代表人:邹晓峰,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金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东区11层121(住宅)。
法定代表人:邹晓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泰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泰瑞公司)与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联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泰瑞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金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安投资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瑞公司称,我公司与康联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城法院作出(2016)京0102民初27617号民事调解书,文书生效后,康联医药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金安投资公司作为康联医药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全部出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追加金安投资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本院无法与金安投资公司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不宜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确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审查程序。湖南泰瑞公司可通过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或在其能够进一步提供被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后,再行提出追加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2执异108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张
审  判  员   刘
二〇二二年 三 月 二十四
书 记 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