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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安固建材厂、贵州鑫聚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503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安固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五圣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9GHQF0P。 经营者:***,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鑫聚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天源公司开发区剑江大厦10号楼5**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GRFER0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办事处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2幢1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3740829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安固建材厂与被告贵州鑫聚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贵州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安固建材厂撤回对被告贵州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戚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