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康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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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105号

申请人: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4R81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创业大厦8层8-2室。
法定代表人:刘奕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逍,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殷家村村民,住该村7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博成,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伟,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12月29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549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3404元或其他不动产、动产,保全期限为一年。执行中,本院以283404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尾号为7675账户、中国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营业部尾号为CNY0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生物园区支行尾号为6904账户、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子河支行尾号为6234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二十里铺支行尾号为3970账户、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子河支行尾号为6695账户、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里铺支行尾号为6649账户、工行青海分行西宁高新技术产业园支行尾号为3101账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启辰牌、×××东风日产牌、×××黄海牌、×××江铃牌4辆车辆的登记手续。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